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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指南

来源:盘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4 09:43:18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引号 发文日期 2016-11-1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有效性 长期
发布机构 28365365官网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内容摘要

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

一、申请救助对象:

  (1)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3)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仍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外来务工人员。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并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1)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市“三无”孤老残幼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下同)。

  (2) 个人年承担医疗费支出超过其当年家庭年收入70%的本市户籍的非低保对象,以及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救助范围: (1)因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打架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3)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①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须由强制执行机关出具书面证明)。②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须立案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二、救助病种:

  中额费用病种包括:1.结核病(活动型);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感染;3.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及心肌炎等合并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4.冠心病(反复心绞痛或心肌梗塞);5.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6.慢性肾炎;7.慢性肾功能衰竭;8.子宫内膜异位症;9.脑血管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10.糖尿病;11.慢性肝炎(中度或以上);12.肝硬化;13.溃疡性结肠炎;14.精神分裂或躁狂抑郁症;15.肌萎缩侧索硬化;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类风湿性关节炎;18.痛风;19.多发性肌炎;20.多发性硬化;21.重症肌无力;22.震颤麻痹。

  高额费用病种包括:1.白血病骨骼移植术后第一年;2.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手术;3.各种恶性肿瘤。

  三、申请审批程序:

  1.本市户籍的居民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1)患者本人或亲属持户口簿、身份证、是否参加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对患者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无群众投诉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患者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局进行最后审批,决定救助金额,并发出同意救助通知书。

  (2)属城市“三无”对象、麻风病人,可由社区居委会或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收治麻风病院代为申请。

  申请审批程序:

  2.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市现工作单位审核确认后,向现工作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患者本人确无法前往申请的,可由其本市现工作单位代为递交),符合条件的,由其现工作地的区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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