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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惠民政策明白卡(升级版)

作者:pxzfb 来源:盘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1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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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

 

教育惠民政策

    一、义务教育“三免两补”资助政策: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两补:盘县属于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县,在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民办学校),不需申请,由学校按实名制要求向在校生进行供午餐,补助标准为4元/生•天,全年800元/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每年评审一次,分春秋季学期采用银行卡发放。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每年评审一次,分春秋季学期采用银行卡发放。

    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1500 元/生•年,分春秋季学期采用中职资助卡发放。

    四、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  

    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向入学前户籍在盘县并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盘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学生毕业后叁年期间为宽限期(原签定合同为两年宽限期的按两年执行),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3034

 

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惠民政策

 

    一、节育奖: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800元的节育奖励金。

    二、农村奖励扶助金: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1200元。

    三、城镇奖励扶助金: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县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其中低保家庭每人每年2000元。

    四、一次性奖励: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二是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及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五、民用煤补助:县人民政府每年无偿提供一吨民用燃煤给农村“计生”两户家庭。

    六、合作医疗补助: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全额代缴。

    七、高考奖学金:农村计生“两户”女孩考取统招二本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                                         

    八、高中阶段书学费报销: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就读本县公立高中书学费全报销。

    九、送温馨:农村政策内出生孩子的家庭7天内每户物品或资金100元。

    十、新农保参保金: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16-22周岁未婚非在校生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

    十一、养老金: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200元。

    十二、放弃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十三、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户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次月至14周岁每户每月独生子女保健费100元。

    十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4800元的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7260元的特别扶助金。

    十五、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十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十七、推迟生育奖励金:对农村依法领取二孩及以上《生育证》,自愿推迟2年及以上生育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依法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自愿推迟2年以上生育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十八、农村计生“两户”女孩升学加分照顾:农村计生“两户”女孩参加全市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报考省内院校的给予加10分照顾。

    十九、参合患者2015年度住院报销全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

    (一)普通疾病(住院)

    1.市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社区服务中心):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85%;

    2.市内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为70%;

    3.市内市级医院: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为60%;

    4.市外公立医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外,经转诊或备案报告):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50%;

    5.市外公立医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外,未经转诊或备案报告):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为30%。

    6.省级定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经转诊或备案报告,起付线为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且≤8000元的部分,报50%,医疗费用>8000元的部分,报60%;未经转诊的,起付线为1500元,医疗费用>1500元的部分,报30%。

    7.省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经转诊或备案报告,起付线为1500元,医疗费用>1500元,且≤8000元的部分,报50%,医疗费用>8000元的部分,报60%;未经转诊的,起付线为2000元,医疗费用>2000元的部分,报30%。

    (二)重大疾病(住院)

    1.省级规定的24种重大疾病(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报销比例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政策执行。省级规定的24种重大疾病和其他恶性肿瘤及并发症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补偿政策执行。

    2.终末期肾病血透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

    (三)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按所住公立医院住院比例报销,年封顶线2万元

    (四)门诊统筹补偿个人年封顶线为200元

    1.村级卫生室:报销比例为70%;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新农合定点民营医院):报销比例为70%。

    3.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二十、商业保险赔付:参合患者经新农合住院报销补偿后,合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6000元的,超出的部分由委托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按60%的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最高限额10万元,最小金额100元,低于100元的不予赔付。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63328    3636100

 

人资社保惠民政策

 

    一、小贷惠民政策

    1.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2)持有《退役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员;(4)持有《毕业证》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5)返乡创业的农民和失地农民(持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6)符合现行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包括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应往届女大中专毕业生、女复员退役军人、进城创业的农村妇女、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的妇女)。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以及贴息方式:贷款额度为: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贷款期限:农业银行为一年期两年循环,邮政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为两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两年之内无论银行利率如何调整,均按发放日利率执行);实行按季结息,经办金融机构从借款人处全额收取利息,待财政贴息到账后由经办金融机构划拨到借款人账户。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6211

    二、培训惠民政策

    1.培训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持相关证明的退役士兵、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刑释、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特殊群体,男性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50周岁之间。

    2.补贴标准:(1)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费用组成:技能培训补贴为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教学课时(含耗材)费、场地和食宿费四个部分。其中:①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120元/人(招生宣传组织费40元/人,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80元/人)。②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每课时分别为3元/人、4元/人、5元/人。③场地和食宿费:20元/天/人。④书本资料费:50元/人。计算方法:(1)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和书本资料费按参加培训人数计算。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按照有效培训课时计算,场地和食宿费按参加培训人数实际在校天数计算。(2)创业培训拨付标准:①GYB培训补贴标准为230元/人;②SYB培训集中培训阶段补贴标准1000元/人后续指导服务阶段补贴标准为500元/人,合计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③对IYB和EYB培训,举办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物价等相关部门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运作。④拨付比例。取得GYB培训合格证书的,拨付集中培训阶段100%的培训补贴;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拨付集中培训阶段100%的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拨付集中培训阶段60%的培训补贴。后续指导服务阶段补贴根据市(州)、县检查核实的实际情况拨付。(3)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按照270元/人给予定额培训补贴。

    监督咨询电话:(0858)3839439

       三、劳动监察和仲裁

    1.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对案件按照快立、快办、快结的原则进行特殊处理。

咨询电话:0858-3635529

    2.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公证证明)。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5234

    四、社会保障

    1.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①在统筹地区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不设起付线,可报销范围内实行100%报销。

    ②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未办理转院手续的不予报销;补办转院手续的,可报销范围内实行80%报销。

    2.企业退休人员是独生子女的,养老金多加5%;年满70周岁的,每月多加50元养老金,年满80岁的,每月增加30元养老金。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63497

 

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一、城乡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9804

  (四)社会保障社会保险

  1.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除自费药品范围内实行100%报销。

  ①在统筹地区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不设起付线,可报销范围内实行100%报销。

  ②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未办理转院手续的不予报销;补办转院手续的,可报销范围内实行80%报销。

  2.企业退休人员是独生子女的,养老金多加5%;年满70周岁的,每月多加50元养老金,年满80周岁的,每月增加30元养老金。

  3.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

  盘县辖区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凭户口、身份证即可在盘县社保局登记参保。缴费标准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只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即可办理参保手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700元、2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咨询电话:0858-3663497

    二、民政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

    2.申请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并如实登记。由乡镇(街道)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9035

    三、收养登记办理

    (一)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具备的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3、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具体下列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 年满三十周岁。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二)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1、《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加盖计生部门公章);

    4、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原件1份;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夫妻双方各1份。

    6、不能亲自到场一方收养人或送养人的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及合影照片各2张。

    8、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不育不孕鉴定书原件1份;

    (2)收养继子女的,需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结婚证》。(审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2、被收养人户口簿。(审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1份(若提交残疾证,审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4、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入院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5、其他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1份(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弃儿);

    7、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1份。

    8、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原件1份,

    9、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原件1份;

    10、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原件1份。

    11、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原件1份;

    12、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13、地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查找弃婴公告复印件1份。

    14、收养人,送养人共同签署的《收养协议》原件一式3份。

    15、送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2张。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9797

    四、惠民殡葬

    办理遗体接运及火化费减免需提交的证件材料: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接运遗体费用单、火化证复印件、家属身份证复印件。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6620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凡持有盘县常住农村户口,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一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盘县目前的农付低保标准为2640元/人/年)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二)具体家庭成员所属范围是什么?

   具体包括: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5、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且尚未享受城市低保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三)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状况证明;4、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5、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6、计生诚信证明,(计划生育超生户)申请低保的,应提供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7、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8、申请对象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四)申请农村低保的基本程序:1、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2、调查核实: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家庭代表在调查表上签名。3、民主评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收支情况以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困。4、一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和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将核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审查:重点对评议中争议较大的以及群众有异议的进行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人员名单及保障金。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农保审核小组会议审核,作出审核决定。7、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及时复查核实,将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保障的书面通知本人讲明理由。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低保工作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召开评审委员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9、三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查核实。10、待遇批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民农村低保待遇并发放农保领取证、存折或卡,不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象本人,并说明理由。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9804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凡持有我县城市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盘县目前的城市低保标准为4 9 5元/人/月)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二)申请城市低保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书;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4、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5、计划生育超生户申请低保的,应提供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6、计生诚信证明;7、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8、申请对象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三)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1、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村(居)民主评议会议进行评议;3、村(居)民委员会将民主评议结果进行一榜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盘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核查、调查、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审查汇总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政务公开栏进行二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5、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发放城保领取证、存折或卡,不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象本人,说明不予审批理由。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批结果进行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9804

 

农业惠民政策

 

     一、农作物种植补贴类:

    (一)农作物良种补贴:水稻每亩补贴15元,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二)种粮直补:按1.06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三)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补贴对象:全县范围内粮食作物种植户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8374   3632950

    二、种植、养殖保险类

    (四)水稻种植保险政策:水稻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500元,保费为每亩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2元、省级财政补贴7.5元、市级财政补贴1.35元、县级财政补贴3.15元、农户自付6元,保险期限1年。水稻保险采用“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试点推动,即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提供基本保险,市、县级保费补贴、农户自交保费提供补充保险,盘县目前水稻保险只实行基本保险。

    (五)能繁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统一为每头1000元,每头保险费为60元,每头能繁母猪保费组成为:中央财政补贴为50%,30元;省财政补贴为12%,7.2元;市财政承担补贴为9%,5.4元;县财政承担补贴为9%,5.4元;养殖户(场)承担20%,12元。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养殖(场)户承担的每头12元,暂由县财政实行再补贴,能繁母猪投保农户不出费用。保险期限一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补贴对象:全县范围内水稻种植户、能繁母猪养殖户(场)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9551   3632950

    三、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种类:2015年盘县补贴机具种类按《2015年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 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43个小类104个品目 。

    补贴程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申请补贴—→县级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结算资料—→结算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与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类机具按省农委发布的补贴目录和标准进行补贴。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县级资金只对机具销售价格在6000元以内机具按中央补贴累加30%补贴。

    补贴对象:本县辖区范围内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和计生户,可重点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购机都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数量: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农村信用社”存折帐户上。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5156   3632950

 

林业惠民政策

 

    一、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54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以上为我县2002-2006年实施退耕地造林的补助政策,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调整后将及时公示群众。

    3.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800元,每亩第一年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

    4.红果环城绿化工程(退耕地造林)和哮天龙水库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54元/亩。

    5.拖长江生态修复工程(退耕地造林)和两高沿线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前8年、还经济林前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300元/亩;还生态林后8年、还经济林后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50元/亩。

    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14.75元/亩用于林农补偿及管护,0.25元/亩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三、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6082

 

水利惠民政策

 

    一、水利政策查询方式:群众使用手机短信发送“99”到“106391359”,即可收到以下信息:欢迎使用“惠民政策、项目、资金自动咨询短信平台”,回复“03”获取“水利”政策;回复“县名+乡镇名+村名”即可获取该村全部涉农项目资金信息。

    二、微博请在新浪终端搜索“水润贵州”,了解水利惠民政策

    三、微信请在微信公众号搜索“水美贵州”,了解水利惠民政策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2403

 

法律援助惠民政策

 

   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本省并且依法由本省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

  (二)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 

   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四)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且书面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或者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但是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日。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3148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惠民政策

    一、保障对象:具有稳定就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以上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二、保障方式:统一配租配售、租金梯度补助、运营统一管理;

    三、保障标准: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出售出售价格按照建设成本综合价格的80%确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可享受5%的优惠;

    四、申请方式:

    1.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的无房证明,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7)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

    (8)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2.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流程参照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2)需提供资料。无房证明、失地农民证明、扶贫生态移民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户口簿、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在申请地工作的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须满半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时提供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所在地居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

    监督咨询电话:(0858)3126621

 

棚户区改造惠民政策

 

    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棚户区改造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为了防止借改造之名盲目大拆大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安置补偿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为此,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在资金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此外,还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棚户区。

    在税费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棚户区改造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在土地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监督咨询电话:(0858)3126629

 

交通惠民政策

 

  一、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一)申请条件

  1、有合法明确的理由;2、有明确的地点;3、有安全保障措施;4、有明确的修复措施或补偿数额;5、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6、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7、接线顶面标高低于公路路面标高;

  (二)申请材料

  1、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及项目资料(法人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证明及委托

  授权书、建设批文材料)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的申请书:(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施工期限;(4)安全保障措施。

  3、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

  4、工程较大的需提供会审资料;

  5、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涉及交通安全)。

  以上材料需提交复印件一式二份并交验原件。

  (三)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水泥、沥青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收费0.6元/平方米/天;砂石路面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收费0.5元/平方米/天。(收费依据:黔价费〔2009〕63号 )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5822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维修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可申请办理一类、二类、三类维修企业。

  (二)许可程序

  一类维修企业由局机关行政许可领导小组进行实地勘察;

  二类维修企业由分管副局长、车辆管理股负责人以及辖区运管所负责人进行实地勘察。

  三类维修由辖区运管所现场勘察;审查合格,由局机关召开行政许可会议,会议通过、成文、公示后,打证即可。

  (三)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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