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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盘环责改字〔2017〕46号

来源:盘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6 15:48:58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引号 00946540-2/2018-00136 发文日期 2017-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有效性 长期
发布机构 盘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内容摘要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

盘州市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746

盘州市珠东磊鑫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68840730XH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竹海镇钟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学明

我局于20179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于2015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2016年7月建设完成,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盘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改正之前不得擅自恢复使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盘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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