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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惠民政策明白卡

作者:pxzfb 来源:盘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7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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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

  一、教育惠民政策

  (一)义务教育“三免两补”资助政策: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两补:盘县属于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县,在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民办学校),不需申请,由学校按实名制要求向在校生进行供午餐,补助标准为3元/生·天,全年600元/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每年评审一次,分春秋季学期采用银行卡发放。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每年评审一次,分春秋季学期采用银行卡发放。

  (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1500 元/生·年,分春秋季学期采用中职资助卡发放。

  (四)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向入学前户籍在盘县并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盘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学生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一)节育奖: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800元的节育奖励金。(二)农村奖励扶助金: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1200元。(三)城镇奖励扶助金: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县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已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其中低保家庭每人每年2000元,(四)一次性奖励: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二是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及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五)民用煤补助:县人民政府每年无偿提供一吨民用燃煤给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六)合作医疗补助: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全额代缴。(七)高考奖学金:农村计生“两户”女孩考取统招二本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八)高中阶段书学费报销: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就读本县公立高中书学费全报销。(九)送温馨:农村政策内出生孩子的家庭7天内每户物品或资金100元。(十)新农保参保金: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16-22周岁未婚非在校生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十一)养老金: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200元。(十二)放弃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10000元。(十三)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户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次月至14周岁每户每月独生子女保健费100元。(十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4800元的特别扶助金。(十五)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十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十七)推迟生育奖励金:对农村依法领取二孩及以上《生育证》,自愿推迟2年及以上生育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依法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自愿推迟2年以上生育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十八)农村计生“两户”女孩升学加分照顾:农村计生“两户”女孩参加全市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报考省内院校的给予加10分照顾。

  三、人资社保惠民政策

  (一)小贷惠民政策

  1.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2)持有《退役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员;(4)持有《毕业证》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5)返乡创业的农民和失地农民(持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6)符合现行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包括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应届女大中专毕业生、女复员退役军人、计生妇女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妇女、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的妇女);(7)“3个15万”扶持对象。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以及贴息方式:贷款额度为:邮政银行: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农业银行: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农业银行为一年期两年循环,邮政银行为两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两年之内无论银行利率如何调整,均按发放日利率执行);实行按季结息,经办金融机构从借款人处全额收取利息,待财政贴息到账后由经办金融机构划拨到借款人账户。

  (二)培训惠民政策

  1.培训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毕

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刑释、戒毒康复等人员,年龄在16周岁到55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2.补贴标准:(1)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费用组成:技能培训补贴为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教学课时(含耗材)费、场地和食宿费四个部分。其中:①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150元/人(招生宣传组织费40元/人,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80元/人培训监管费30元/人)。②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每课时分别为3元/人、4元/人、5元/人。③场地和食宿费:20元/天/人。④书本资料费:50元/人。计算方法: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和书本资料费按参加培训人数计算。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按照有效培训课时计算,场地和食宿费按参加培训人数实际在校天数计算。(2)创业培训拨付标准:①GYB培训补贴标准为230元/人;②SYB培训集中培训阶段补贴标准1000元/人后续指导服务阶段补贴标准为500元/人,合计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③对IYB和EYB培训,举办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物价等相关部门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运作。

  (三)劳动监察和仲裁

    1.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对案件按照快立、快办、快结的原则进行特殊处理。

    2.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公证证明)。

  (四)社会保障

  1.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除自费药品范围内实行100%报销。

  2.通过审核转出统筹地区以外的参保人员所产生的门诊治疗费均视同按住院病人给以报销。

  3.企业退休人员是独生子女的,养老金多加5%;年满70周岁的,每月多加50元养老金,年满80周岁的,每月增加30元养老金。

  四、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一)城乡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二)民政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  2.申请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并如实登记。由乡镇(街道)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收养登记办理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提供证件材料:(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④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⑥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⑦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 料: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 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②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③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④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⑤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⑥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惠民殡葬

  1.遗体接运及火化流程:遗体接运⇒填写接运遗体费用单⇒接回火化⇒开具火化证明⇒资料存档;
    2.遗体接运费及火化费办理流程:西园殡仪馆凭资料(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接运遗体费用单、火化证、2013年季度惠民殡葬资金明细报表。)⇒民政局殡葬稽查大队审核办理⇒下拨到西园殡仪馆;
    3.属于盘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在县外死亡火化的:凭火化证、接运遗体费用单、火化单、结算清单、办理人身份证到县民政局殡葬稽查大队办理遗体接运费及火化费;
4.丧属抚慰金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丧属凭接运遗体费用单、火化证、丧属身份证(盘县籍“其他人员”在县外死亡火化的还需要火化单、结算清单)到乡镇社会事务办领取丧属抚慰金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核盖章⇒乡(镇)政府审核盖章⇒报民政局殡葬稽查大队审批⇒下拨到乡镇⇒丧属凭身份证领取。
 

  五、卫生惠民政策

  (一)普通疾病(住院)年封顶线20万元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85%;

  2.县内定点民营医院: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为70%;

  3.市内县级医院: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为70%;

  4.市内市级医院: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为60%;

  5.市外公立医院(经转诊或备案报告):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50%;

  6.市外公立医院(未经转诊或备案报告):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为30%。

  (二)重大疾病(住院)年封顶线20万元

  1.24种重大疾病(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不设起付线,在定点医院按病种付费,在市外公立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80%;

  2.终末期肾病血透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

  (三)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按所住公立医院住院比例报销,年封顶线2万元

  (四)门诊统筹补偿个人年封顶线为200元

  1.村级卫生室:报销比例为70%;

  2.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及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六、农业惠民政策

  (一)农作物良种补贴:水稻每亩补贴15元,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二)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三)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四)水稻种植保险政策:水稻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500元,保费为每亩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2元、省级财政补贴7.5元、市级财政补贴1.35元、县级财政补贴3.15元、农户自付6元,保险期限1年。水稻保险采用“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试点推动,即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提供基本保险,市、县级保费补贴、农户自交保费提供补充保险,盘县2014年水稻保险只实行基本保险。

  (五)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统一为每头1000元,每头保险费为60元,每头能繁母猪保费组成为:中央财政补贴为50%,30元;省财政补贴为12%,7.2元;市财政承担补贴为9%,5.4元;县财政承担补贴为9%,5.4元;养殖户(场)承担20%,12元。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养殖(场)户承担的每头12元,暂由县财政实行再补贴,能繁母猪投保农户不出费用。保险期限一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六)农机具购置补贴

  1.补贴种类:2014年盘县补贴机具种类按《2014年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2个小类145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详见《2014年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2.补贴程序:购机申请→全价购机→核实购机情况→申请补贴→兑付补贴资金

  3.补贴标准:①中央补贴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县境内实行统一定额补贴,补贴额按中央、省有关标准执行。②省、市、县级补贴资金:省、市级资金按省、市级补贴标准执行,县级资金只对机具销售价格在6000元以内及设施农业设备累加10%补贴。

  4.补贴对象:本县辖区范围内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5.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温室大棚可购买20个。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温室大棚可购买120个。

  6.资金兑付: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农村信用社”存折帐户上。

  七、林业惠民政策

  (一)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54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以上为我县2002-2006年实施退耕地造林的补助政策,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调整后将及时公示群众。

  3.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800元,每亩第一年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

  4.红果环城绿化工程(退耕地造林)和哮天龙水库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54元/亩。

  5.拖长江生态修复工程(退耕地造林)和两高沿线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前8年、还经济林前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300元/亩;还生态林后8年、还经济林后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50元/亩。

  (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三)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八、水利惠民政策

  (一)水利政策查询方式:群众使用手机短信发送“99”到“106391359”,即可收到以下信息:欢迎使用“惠民政策、项目、资金自动咨询短信平台”,回复“03”获取“水利”政策;回复“县名+乡镇名+村名”即可获取该村全部涉农项目资金信息。

  (二)微博请在新浪终端搜索“水润贵州”,了解水利惠民政策

  (三)微信请在微信公众号搜索“水美贵州”,了解水利惠民政策

  九、法律援助惠民政策

  (一)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二)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流程:咨询解答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盘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0858-3633148

  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惠民政策

  (一)保障对象:具有稳定就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以上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二)保障方式:统一配租配售、租金梯度补助、运营统一管理;

  (三)保障标准: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出售出售价格按照建设成本综合价格的80%确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可享受5%的优惠;

  (四)申请方式:

  1.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7)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

  (8)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2.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流程参照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2)需提供资料。进城无房证明、计生诚信证明、失地农民证明、扶贫生态移民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户口簿、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在申请地工作的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须满半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时提供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所在地居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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